5.15政务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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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维护人民知情权利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稿编辑:白云    发布时间:2011-05-12 00:00:00   【字体: | |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 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3周年。3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建设。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群众期待仍有差距,继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势在必行。

  2008年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按照条例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3年来,各级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无论在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还是在各地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无论是广州等地方政府与74家中央部门相继“晒账本”,还是近日科技部率先公开“三公”预算经费,人们都能感到政务公开带来的清新气象和民主气息。

  然而,在充分看到政务公开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对照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看,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存在着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群众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公开多,群众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等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网站仅公布法律法规,对群众关心的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等信息尚未公开。有的地方公布了财政预算,但群众反映“看不懂”。一些地方还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现象,对突发事件的披露也不够公开透明。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在一些地方不了了之,有的地方甚至拿出保密法作挡箭牌。这些行为无疑与条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要求和民主原则背道而驰。

  正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宗明义所阐述的,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多少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这些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以及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的决心。

  (新华社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