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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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综合法规处     发稿编辑:刘子旗    发布时间:2016-02-22 14:48:00   【字体: | |
辽财综函201666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推进省直部门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现就做好2016年省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监控范围

  2016年,实施省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控的范围为《关于批复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预20161中批复的254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监控内容

  实施省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控内容为《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公开情况、合同签订情况、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情况、资金支付、绩效评价情况等。

  三、 监控方法

  通过填报《2016年省直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控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促进省直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确保财政部门了解掌握项目进展与运行情况,以进一步加强项目指导、运行分析和完善相关政策。

  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直部门:认真执行《暂行办法》,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2016年省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公示表》(详见附件2)的内容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明细表》,其中,基本支出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预算处,项目支出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送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

  省财政厅:

  预算处及各部门预算管理处:督促、指导省直部门填报《明细表》,并对表内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送综合法规处(内网邮箱地址附后)

  综合法规处:总结、分析省直部门填报的《明细表》反映的情况,针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同预算处、部门预算管理处与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对没有按照规定的购买服务流程进行规范操作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导和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

  四、工作要求

  1.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是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的基础。省直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工作。

  2.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省直部门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公开、实施购买、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支付、绩效评价等各阶段的执行情况,据实填报《明细表》,确保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部门公章的《明细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预算处和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综合法规处。

  3.加强监控结果的应用。通过省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工作,总结执行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规范、科学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供借鉴。

附件1.xls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