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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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2015-03-09 00:00:00   【字体: | |

辽财采[201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管采分离”体制和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3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各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政府自行制定。
四、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2.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具体包括: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五、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六、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违者,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补充。对于各项限额标准,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八、此次确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各项限额标准作为201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今后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活动的效率及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九、本通知发布后,省直各部门及各市按新修订的《辽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