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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政府购买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查检验服务经验交流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刘子旗    发布时间:2016-12-06 11:02:00   【字体: | |

省工商局政府购买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查检验服务经验交流

  省工商局政府购买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查检验服务是2016年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项目。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项目开展背景

  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检是监督农资产品质量、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资商品的市场监管,提升农资商品质量2014年,我省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后,省工商局按照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强化预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对流通领域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二、项目主要做法

  2016年,省财政厅预算安排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查检验服务资金70万元,国家工商总局安排资金30万元,共计100万元。

  (一)公开服务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了政府购买流通领域农资商品抽查检验服务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预算金额、选择承接主体的条件、直接受益对象以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1.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流通领域肥料和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服务机构。20162月,经省财政厅批准对流通领域肥料和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服务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我局委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并签订《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提交并审核通过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通过互联网对外公示,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在公示期间共有6家抽检机构参与招标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于328日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参与评审小组由6位专家评审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每个项目均有3家抽检机构参与投标,最后我局与最低报价的中标单位签订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流通领域肥料抽样检验中标6家抽检机构,即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朝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肥料抽查检验合计合同金额60万元。流通领域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中标2家,即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小型农机具抽查检验合计合同金额15万元。

  2.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流通领域农药、农膜、大型农机具抽样检验服务机构。2016816日经省财政批准,对流通领域农药、农膜、大型农机具抽样检验检验服务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省工商局于2016817日成立询价小组(由财务处、监察处、市场处组成),并向具有抽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发出询价函,于828日前,收到检验机构全部回复报价函,829日,在询价小组成员全部在场情况下,打开检验机构密封完整的报价函,最后以最低报价的抽检机构中标。农膜抽查检验中标单位为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农药抽查检验中标单位为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大型农机具抽查检验中标单位为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计合同金额22万元。

  (三)明确具体抽检任务,保证抽检工作质量

  承接主体确定后,省工商局与上述承接主体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为进一步明确农资商品的具体抽检任务,保证抽检工作质量,省工商局分别与承担抽检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了具体抽检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抽检服务的期限、范围、抽样检验品种、数量等。二是抽样规则、抽样人员的人数,以及承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具体职责。三是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四是抽检费用依据实际抽检批次进行结算。五是承检机构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检工作报告。

  (四)实行履约验收,兑现合同约定

  我局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标准自行组织对抽检工作进行验收,省工商局根据验收结果和实际抽检批次与抽检机构进行结算。一是提交网上验收申请。抽检单位完成抽检工作后,在网上提交验收申请。二是成立验收小组。我局根据提交的验收申请,成立验收小组,由财务处、监察处、市场规范管理处组织验收,经验收,抽检机构不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任务,并且抽检结果到达社会效果。三是支付抽查检验费。我局在政府采购网提交《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并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档案移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最后与检验机构结算,支付抽查检验费。截止201610月底,抽检机构共抽检农资商品751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农资商品268次,共支付资金97万元。

  三、主要成果

  2016年,省工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规范了农资商品的抽检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实实在在地起到了震慑作用,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为全省农资市场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全省农业生产安全。

  辽宁省工商局

  20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