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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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稿编辑:李鸿洋    发布时间:2015-03-19 00:00:00   【字体: | |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和昌图县农村综改办、交通局、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规定,省农村综改办、省交通厅、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交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4年516

 

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

 

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及有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按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要求,对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规,确保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内道路,是指国家村通油路工程以外的行政村内通屯连户道路,包括行政村内自然屯与自然屯之间道路、自然屯内巷道及相应村内道路配套的桥梁,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屯内的生活区公益性道路。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县级城乡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一般和重点的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要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必须经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同意后,方可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且完成路基改造任务后,才能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村民承受能力,村内道路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项目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投标、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省农村综改办(含省财政厅,下同)总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负责筹集和分配省以上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对市县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等;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下同)负责项目行业管理,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的监管等;省农委负责村民民主议事和筹资筹劳的监管等。

第六条  市农村综改办(含市财政局,下同)牵头,会同交通农委共同进行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核,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奖补资金,监督和指导县农村综改办(含县财政局,下同)落实本级负担的奖补资金,规范县乡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好检查验收和相关协调工作等;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下同)主要负责项目行业管理,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监管等;市农委主要负责一事一议民主议事和筹资筹劳管理

第七条  县级农村综改办牵头,会同交通农委共同进行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核,负责落实本级负担的奖补资金,规范使用和及时拨付各级奖补资金,组织协调交通、农委等部门及时有效开展民主议事和筹资筹劳,村内道路项目规划设计、监理和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验收检查等

县级交通局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监管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控制,以及发布工程进度和质量信息等工作。

县级农委负责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管理,指导乡、村规范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和审批等。

第八条  县级政府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实施主体,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工作。县乡政府要做好宣传发动、落实相关政策,组织村民完成村内道路路基改造、排水工程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标准

 

第九条  村内道路项目建设标准,主要包括路基和路面两部分:

(一)路基建设标准。路基表层的填料要采用易于压实、强度高、水稳定性好的砂砾、砂性土、山皮土、砾石等,不得含有腐土、粘性土等土质,表面要平整密实、边坡稳定、线形平顺、纵向排水顺畅。

路基最小填土高度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并有0.5m的安全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宽度为路面宽度和土路肩宽度之和,单侧土路肩宽度一般不小于0.75m,当地形受限时,可采用0.5m。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

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村屯外的路段可采用直接开挖的土质边沟,村屯内的路段可设置石砌边沟或混凝土预制插板边沟,边沟宽度可视路基宽度而定,但单侧不得小于30cm。

(二)路面建设标准。包括村内道路路面宽度和路面结构层两部分。

一是路面宽度。村内组与组间道路,一般情况路面宽度要达到5米,特殊情况不低于3.5米,路基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宽。村内主巷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米,分巷道路面宽度可因地制宜,原则上不低于3米,路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宽。

二是路面结构层。一般由面层、基层和垫层组成。

常用的路面面层主要有沥青混凝土,最小厚度为2.5cm;沥青贯入式,最小厚度为4cm;普通水泥混凝土,最小厚度为18cm;纤维混凝土,最小厚度为7cm等标准。

常用的路面基层主要有水泥稳定砂砾(砾石)、天然砂砾(砾石)等结构。其中水泥稳定砂砾(砾石)为半刚性结构层,厚度不小于15cm;天然砂砾(砾石)为柔性结构层,厚度不小于20cm。

常用的路面垫层主要有天然砂砾(砾石),厚度不小于15cm。

三是村内道路常用的路面结构形式有6种(详见附件1)。各地在村内道路建设中可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其中村内主通道(含组间路)可采用较高标准结构,村内其他巷道可采取较低的标准结构,以降低项目造价。

(三)村内道路桥梁项目。小桥桥面净宽与路基同宽,大、中桥桥面净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小于原路路基宽度。

第十条  各级农村综改、交通、农委等项目管理部门,以及村内道路项目涉及的乡镇和行政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均要执行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立项目库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省备案的管理制度。

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内道路建设方案,并按规定开展一事一议民主议事,落实筹资筹劳,再将筹资款(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全额交存乡镇“一事一议项目”专户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即可上报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申请,填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项目申报文本》(附件2),并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记录、村民筹资交存乡镇专户凭证、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论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每年1月初由乡镇政府将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表,上报县级农村综改办、交通局和农委等部门。

县属国有农(林)场参照村民委员会的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申请及所附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农村综改办、县交通局和县农委。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综改办、交通局和农委等部门共同对乡镇政府及县属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再由县级农村综改办组织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建立一事一议村内道路项目库。

省、属国有农(林)场可参照上述做法,提出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申请,分别经省、市农村综改办、交通(厅)局和省、市农委审核批复后,由省、市农村综改办组织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建立一事一议村内道路项目库。

 

第五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三  县级政府每年要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与全县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新社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村内道路建设等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时还要考虑项目库建设情况、财政配套能力、村民筹资筹劳能力和施工力量等因素。对城市扩展规划内的郊区城镇、已规划新城新市镇建设地区,以及纳入村屯改造和整村移民扶贫地区等不得纳入计划编制范围。

第十四条  村内道路建设计划编制工作,要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农村综改办牵头,会同县交通、农委等部门具体负责,依据省每年按因素法确定下达的年度奖补资金控制额度,共同从一事一议村内道路项目库中选择重点项目,填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计划表》(附件3),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县级农村综改办、交通和农委等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项目实施年度的5月中旬前,组织村民完成路基改造、排水工程等工作。未完成上述任务或经县级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可按程序调整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农村综改、交通和农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要求,各部门或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性质、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等。因村民要求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县级农村综改、交通和农委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变更,并及时上报市、省相关部门备案。单个部门擅自同意变更计划的,县级农村综改办对已变更的项目不给予财政奖补。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项目计划经县级政府审批后,可由县级农村综改办会同交通、农委等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根据村内道路状况,对自然屯到自然屯的道路进行施工图设计,对自然屯内巷道统一出具施工标准图。施工图或施工标准图设计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于每年5月中旬前,组织村民完成路基改造和排水设施等建设。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具备已明确的实施条件且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村民意愿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应于年度计划下达后,由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村综改、交通、农委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市农村综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  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要由当地乡镇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村,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等行政监督下,统一组织进行村内道路项目路面工程的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乡镇政府、项目所在地的村两委要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报送县级农村综改、交通、农委等部门备案,再由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共同负责或组织村民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开展村内道路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要由县级农村综改办会同交通、农委等部门,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等行政监督下,共同负责村内道路项目路面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县级农村综改办、交通和农委等部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组织施工单位按施工标准图开展村内道路建设。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共同负责组织村民监督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村综改、交通、农委等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对年度内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内道路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合同制管理,特别是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要明确严禁项目分包或转包。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要求,坚决杜绝对项目建设转包和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具备开工条件的村内道路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签字后,由县级农村综改办、交通和农委共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经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原材料检验项目不全或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用于项目建设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的试验项目和频数对原材料进行质量监控。要严把工程转序关,转序前监理人员必须进场核实检测,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村综改、交通和农委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条  路基改造合格、排水设施到位的项目可进行路面项目施工,沥青贯入式路面应于8月底前完工,沥青混凝土摊铺路面应于9月15日前完工;水泥路面及桥涵项目可于10月底前完工。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管,确保项目质量。村委会要组织部分村民成立项目监督委员会,并与项目监理人员相互合作,实行专业监理和村民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共同负责监督项目质量。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村综改办要会同交通、农委等部门,加强对村内道路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若发现施工单位有层层转包或分包行为的,要及时给予纠正,并因地制宜地实行有效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要全面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所有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监理内业的填报和整理,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责任的监理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村内道路项目完工后,要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县级农村综改办牵头,会同县交通、农委等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对年度内完工的每条村内道路,就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施工管理(招投标、合同和工程质量等)、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档案等情况,共同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验收结束后,由市农村综改办牵头,会同交通、农委等部门共同对县级验收结果进行全面核实,并分别上报省相关部门。省农村综改办、省交通厅和省农委等部门要组成考核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市、县验收工作进行实地抽查或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考核验收后,对市、县级能够有效控制工程质量、项目造价和建设进度,且较好地完成各项指标的,在分配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能完成规定指标的或经核实不属于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的,按规定相应扣减当年奖补资金,并核减下年度奖补额度。

第三十三条  对市、县在建设和施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对一事一议村内道路路面建设给予奖补,其中路宽3米的村内道路,平均每公里补助20万元;路宽3.5米的村内道路,平均每公里补助25万元;路宽5米的村内道路,平均每公里补助35万元;村内道路桥梁项目,平均每平米补助2000元,所需奖补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承担30%。对康平等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内道路建设项目按上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标准等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资劳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0〕16号)、《关于调整全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资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农负发〔2013〕1号)规定执行。凡村民议事程序不规范、不按限额标准筹资酬劳的,一律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级负责、专账管理、县乡报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必须专项用于一事一议村内道路路面及桥梁工程建设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设计监理费等补助,其中的设计监理费用,可按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提取,由县级农村综改办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直接拨付给设计和监理单位。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和村内道路路面及桥梁工程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也不得返给出资人。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主要用于村内道路路基改造和排水设施建设,且保证不增加村民负担、不增加村级债务、不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县财政视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事和筹资筹劳开展情况,按相应承担的比例,先行落实奖补资金,省财政视市、县财政奖补资金落实情况,同比例拨付奖补资金。县级财政采取建补并行的方式,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国有农(林)场的财政奖补资金按预算关系拨付。

第三十八条  村内道路项目路面施工前,县级财政依据项目年度计划,按报账制管理的要求,预先拨付30%的奖补资金到施工单位或乡镇财政;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向施工单位或乡镇财政拨付资金,竣工前支付至奖补资金90%;项目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再支付5%的奖补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的5%奖补资金为质量保证金,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如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的,省将在年终考核时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相应扣减上年度奖补资金额度。财政奖资金拨付后,要及时列支,记“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支出科目。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如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管护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改部门应督促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障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对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乡财政、农村改办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项目档案或数据库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留存,分别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要实行“七公开”制度,即公开建设项目、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和使用(包括筹资筹劳)、招投标、参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工程进度及质量、交(竣)工验收,并项目现场要建立简易公示牌或公示栏,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除村内道路外的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实施方案》(辽农改办〔2011〕24号)、《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改办〔2011〕29号)、《关于调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有关政策和要求的通知》(辽农改办〔2012〕5号)、《关于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农改办〔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