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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性转移支付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稿编辑:鲁敏    发布时间:2014-05-14 00:00:00   【字体: | |

  按照财政部《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设立的。其分配办法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适度激励的分配原则,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均衡性转移支付可由接受补助的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历史沿革是:1993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央财政制定了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取名为“过渡期转移支付”;2002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明确因改革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财政困难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初步建立;同时“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使用,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原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改为“财力性转移支付”。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原“财力性转移支付”改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原“一般性转移支付”更名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现行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情况:我省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以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方面所需支出政策为目的,逐步提高市以下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全省民生改善以及和谐辽宁建设。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公路里程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将市本级、县、区全部纳入测算范围,对可支配财力小于必保刚性支出的地区,按其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直接测算和补助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