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61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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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9日
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省级部门考核对象为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无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的部门和分管项目支出全部为涉密信息的部门,不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市级财政部门考核对象为全省市级财政部门(不含大连,下同)。
第二条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和《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2)执行。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一)省级部门考核。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直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照《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对因无工作任务而导致部分考核项目未得分的,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将实际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分数确定最终总得分。
(二)市级财政部门考核。
1.自我考核。年度终了,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本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照《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表》进行自评打分。
各市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材料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详尽说明年度内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二是考核自评打分表。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自我评分,填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三是佐证材料。包括自评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和内容,以及有关数据口径的解释等需补充说明的材料。没有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全面、不能充分支持佐证事项的,有关事项不得分。
各市财政部门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实在上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2.省级财政部门考评。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工作总结、自评打分、佐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形成最终评定分数。
第四条 考核结果应用
1.省级财政部门将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其中,省级部门考核结果通报至各省直部门,抄报省政府、省人大;市级财政部门考核结果通报至各市财政局,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2.省级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辽财预〔2013〕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