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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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稿编辑:陈莹    发布时间:2016-09-13 09:05:00   【字体: | |
辽财预〔2016〕546号
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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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9月8

  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16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是指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编制省本级部门预算、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省本级部门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

  第四条 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确定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绩效目标是预算项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省级财政部门明确不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预算项目外,绩效目标管理贯穿所有预算项目的编制、申报、审核、批复等全过程。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批复有关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二)省直部门。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和公开等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指导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建立本行业绩效指标体系。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是指省直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安排部门预算项目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格的项目支出,不得进入部门预算安排流程。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申报预算项目时编报。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重点突出,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2)。

  第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编制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部门职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立项文件和项目规划;

  (四)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省直部门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

  (七)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要符合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具备如期实现的条件。

  (四)客观匹配。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方法:

  (一)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该项目支出功能特性。

  (二)依据该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产出和效果,从而确定该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将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如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以前某年度的数值、平均趋势、类似项目的先进水平、行业标准、经验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并依据项目预期实施进展,结合预计投入的资金规模,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1),经省直部门审核汇总后,随预算项目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遵照绩效目标编制方法有关要求,对拟申报的预算项目按照绩效管理分类方法和年度预算编制政策,分别编制绩效目标。

  (一)经费类项目。简化绩效目标编制。需编制预期产出目标中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指标。可不编制预期效果目标,可不编制分阶段进度计划。

  (二)按固定标准对个人补助类项目。简化绩效目标编制。编制预期产出目标中的产出数量(补助资金规模、标准,受益对象数量、覆盖面等)、时效等指标;编制预期效果目标中的满意度指标。编制分阶段进度计划。

  (三)跨年度执行类项目、对外援助类项目和其他预算项目。完整编制绩效目标。编制预期产出目标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编制预期效果目标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编制分阶段进度计划。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项目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即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测算是否合理;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绩效目标的审核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审核,仍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

  1.基础信息审核。审核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应报未报情况、项目分类准确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见以及提供绩效目标编制依据情况。审核人员对存在应报未报绩效目标、分类不正确、未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见、未提供编制绩效目标依据的项目填写《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基础信息审核情况表》(附件2),反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自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修改补充后的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相关材料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连同其它项目进入下一轮审核环节,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预算编审程序,不予安排预算。

  2.编制质量审核。绩效目标编制质量审核采取分类审核方式。

  一般性审核:对经费类、按固定标准对个人补助类预算项目采用定性审核方式,从完整性、相关性方面进行审核,填写《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一般性审核情况表》(附件3-1)。

  重点审核:对经费类、按固定标准对个人补助类以外的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审核方式,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四个方面进行审核,填写《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重点审核情况表》(附件3-2)。

  确需采取重点审核的经费类、按固定标准对个人补助类项目,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实施重点审核。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在省人代会批准省本级年度预算后,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项目批复到省直部门。省直部门将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按要求细化批复到所属单位,并提出有关具体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比照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组织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

  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评价。

  1.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直部门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填写《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附件4-1),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盖章的完成情况表纸质件和电子表格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评价。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需要,对涉及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支出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省直部门自主开展绩效评价。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财政厅重点评价项目以外,可自行组织开展分管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以往制发的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