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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发稿编辑:陈莹    发布时间:2016-06-28 11:30:00   【字体: | |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65月16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额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含绥中、昌图县财政局,下同)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与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要求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审核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审核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省财政厅;下达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市以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目标管理中的职责,由各地区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区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

  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1-4)。

  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编制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编制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客观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填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1),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按要求填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2),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时,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要求,将下级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编制,按要求填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3),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结合实际工作并参考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执行。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具体格式参考“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3)。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并提交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省级主管部门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综合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绩效目标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基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逐级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八条的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中,对整体绩效目标或数额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交由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或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省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相关绩效目标的审核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委托第三方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审核,可采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附2-1),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总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向市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作为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或预算项目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绩效报告,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相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年度或中期(实施期)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质量控制,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结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继续保留;对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的,应予以整合;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后,其绩效目标管理应同时符合同级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中央补助我省的、由省补助到市及市以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和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以往制发的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1: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2: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3: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4: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2-1: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

  附2-2: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

  附3: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

  附4: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